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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规矩不成方圆—畜牧兽医行业标准(更新中...)

饲料级DL-蛋氨酸

试验。

4.1.4 分析结果的表述 以质量分数表示的蛋氨酸含量(X1)按式(1)计算: 式中:c-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实际浓度,mol/L; V-滴定试样时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V0-空白消耗的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的体积,mL; m-试样的质量,g; 0.0746-与1.00mL硫代硫酸钠标准滴定溶液[c(Na2S2O3)=1.000mol/L]相当的,以克表示的DL-蛋氨酸的质量。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一位小数。

4.1.5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得大于0.1%。

4.2 干燥失重的测定

4.2.1 方法提要 试样在(105±2)℃烘箱中干燥3h,冷却后称重。

4.2.2 分析步骤 准确称量干燥称量瓶质量(m1),加入约10g试样,再称量(m2)(精确至0.0002g),将称量瓶置于105℃烘干箱中,干燥3h,取出,放入干燥器中冷却至室温,称量(m3)(精确至0.0002g)。

4.2.3 分析结果表述 以质量分数表示的干燥失重(X2)按式(2)计算: 式中:m1-称量瓶质量,g; m2-干燥前称量瓶和试样质量,g; m3-干燥后称量瓶和试样质量,g。

4.2.4 允许差 取平行测定结果的算术平均值为测定结果,两次平行测定结果的绝对差值不大于0.1%。

4.3 氯化物含量的测定(以氯化钠计)

4.3.1 方法提要 试样溶解后,加硝酸及硝酸银与氯离子反应生成氯化银浑浊液,与标准色相比较,并计算出氯含量。

4.3.2 试剂与材料

4.3.2.1 硝酸银溶液:c(AgNO3)约0.1mol/L。

4.3.2.2 硝酸溶液:1+8。

4.3.2.3 氯化钠溶液:1mg/mL。

4.3.3 分析步骤

4.3.3.1 标准比对溶液的制备:于50mL比色管中,加40mL水,加入2.0mL氯化钠溶液(4.3.2.3),1mL硝酸溶液(4.3.2.2)和1mL硝酸银溶液(4.3.2.1)混匀,稀释至50mL,摇匀。

4.3.3.2 试样溶液的制备:准确称取1.000 0g试样(精确至0.000 2g),放于50mL比色管中,加约40mL水,缓慢加热,溶解试样,冷却,加1mL硝酸溶液(4.3.2.2)和1mL硝酸银溶液(4.3.2.1),稀释至50mL。

4.3.3.3 测定:将制备的试样与标准比对溶液进行比较,试样浊度下深于标准比对液浊度为合格。注:若试样溶液带有颜色,影响比浊,可采用下述方法操作:准确称取3个1.000 0g试样(精确至0.000 2g),编号为A、B、C,分别用25mL水溶解,然后加10mL硝酸溶液(4.3.2.2),于A中加1mL硝酸银溶液(4.3.2.1),摇匀,放置 5min作为比对液,将A、B、C均过滤至滤液澄清,分别移入3个50mL比色管中,于A中加2.0mL氯化钠溶液(4.3.2.3),B、C中分别加入 1mL硝酸银溶液(4.3.2.1),稀释至刻度,摇匀,进行浊度比较。

4.4 重金属(以Pb计)的测定

4.4.1 方法提要 用盐酸回收灼烧残渣,重金属与硫代乙酰胺生成棕色硫化物,与同等条件下的参比液比色。

4.4.2 试剂和材料

4.4.2.1 硝酸。

4.4.2.2 盐酸:1+1溶液。

4.4.2.3 硫酸。

4.4.2.4 酚酞:1%醇溶液。

4.4.2.5 氨水:c(NH3·H2O)约2mol/L溶液。

4.4.2.6 甲酸缓冲溶液(pH=3.7~3.8):300mL无离子水,180mL甲酸,100g氯化铵,250mL氨水。混匀后稀释至1000mL。

4.4.2.7 硫代乙酰胺溶液:由下述三种溶液混合而成。 1)pH=5的水合肼溶液100mL:称取5.76g85%的水合肼,溶于80mL水中,在pH计上用浓盐酸中和(约用8.5mL),使pH=5,再用水稀释至刻度。 2)7.5%的硫代乙酰胺水溶液100mL。 3)pH=4.5缓冲溶液200mL:称取1.14g纯乙酸钠和1.56g乙酸,加200mL水,混匀。上述三种溶液混合后透明度良好,放置5h后才能使用。

4.4.2.8 铅标准溶液:0.1mg/mL溶液。

4.4.2.9 铅标准溶液:10µg/mL溶液,使用前用4.4.2.8稀释10倍。

4.4.3 分析步骤 在瓷坩埚中称取1.000 0g试样试样(精确至0.000 2g),用适量硝酸润湿后置于电热板上小心加热,直至完全炭化,冷却后加2mL硝酸及5滴硫酸,继续徐徐加热至白烟消失,移入500-600℃的马弗炉中灼烧1h,冷却后加4mL盐酸(4.4.2.2),加盖,于电热板上加热溶解,去盖,使其干燥,加2滴盐酸(4.4.2.2)和10mL50-100℃的热水,再加热2min,冷却,然后定量地移入25mL容量瓶中,稀释至刻度,混匀为溶液A。

4.4.4 测定在比色管中加10mL溶液A,以酚酞(4.4.2.4)为指示剂,用氨水(4.4.2.5)中和,加5mL甲酸缓冲溶液(4.4.2.6)和5mL硫代乙酰胺溶液(4.4.2.7)混匀。此溶液的棕色不得深于同体积含规定量铅的标准参比液的色度。

4.5 砷的测定

4.5.1 方法提要 在酸性介质中,金属锌将试样中砷还原为砷化氢,砷化氢与同溴化汞浸泡过的滤纸反应生成红棕色砷斑,与标准色斑比较。

4.5.2 仪器定砷仪

4.5.3 试剂

4.5.3.1 无砷锌粒。

4.5.3.2 硫酸溶液:c(H2SO4)约5mol/L。

4.5.3.3 碘化钾溶液:c(KI)约1mol/L。

4.5.3.4 氯化亚锡溶液:约400g/L。

4.5.3.5 溴化汞试纸:按GB/T603制备。

4.5.3.6 砷标准溶液:0.1mg/mL溶液。

4.5.3.7 砷标准溶液:1.0µg/mL溶液。 吸取砷标准溶液(4.5.3.6)10mL于1L容量瓶中,加水稀释至刻度,摇匀,此液使用时配制。

4.5.3.8 乙酸铅棉花。

4.5.4 分析步骤 准确称取1.000 0g试样(精确至0.000 2g)于100mL磨口三角瓶中,同时做砷标准色班。往三角瓶中依次加入10mL水,20mL硫酸溶液(4.5.3.2),5mL碘化钾溶液(4.5.3.3),2mL氯化锡溶液(4.5.3.4),加水将各三角瓶溶液调到40mL混匀。将沃化汞试纸预先固定在定砷仪上。反应1h,并不断摇动瓶子,反应后取出溴化汞试纸与标准色斑比较。 标准是用移液管移取2.0mL砷标准溶液(4.5.3.7),以下操作与试样同时同样处理。

注:1 每次测定后仪器必须清洗。 2 每次测定必须更换乙酸铅脱脂棉。 3 若将试纸沾上100g/L的碘化钾溶液,可以提高反应的灵敏度。

5 检验规则

5.1 饲料级DL-蛋氨酸由质量检验部门进行取样检验。

5.2 生产厂方保证所有出厂的DL-蛋氨酸都符合标准的要求,并附有一定格式的质量证明书。

5.3 使用单位有权按照本标准的验收规则和试验方法对所有收到的DL-蛋氨酸进行验收。

5.4 每批产品的重量规定不得超过50t。

5.5 取样袋数按GB/T6678-1986中6.6规定的采样单元数。

5.6 取样时,将取样器插入料层浓度的四分之三处,将取得的样品混匀,用四分法缩分约500g样品,分装于两个干燥、清洁、带磨口塞的瓶中,瓶上粘贴标签,注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生产日期、批次,一瓶用于检验,一瓶保存备用。

5.7 如果检验结果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本标准要求,应重新取样,取样袋数加倍,如果检验结果仍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整批产品为不合格品。

5.8 当供需双方对产品质量发生异议时,应按照《全国产品质量仲裁检验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仲裁。

5.9 本标准数据处理按GB/T1250,采用修约值比较法。

6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6.1 本产品采用袋装,包装袋分三层,外层为聚乙烯复合布,中层为牛皮纸,内层为低密度聚乙烯薄膜或无毒氯乙烯薄膜。

6.2 本产品采用符合GB 10648规定的标签,标明生产厂名称、产品名称、批号、净重、商标,以及生产许可证编号和销售许可证编号等。

6.3 贮存:本产品应贮存在干燥、清洁的室内仓库里,避免雨淋和受潮,不得与有毒物品混存。

6.4 在干燥阴凉的储存条件下,在原包装中可以保质3年。

6.5 运输:本产品应使用带篷的或有遮盖物的车辆运输,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和受潮,严禁与有毒品混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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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

饲料标签(GB 10648-1999)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1999-08-10发布 2000-06-01实施)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饲料标签设计制作的基本原则、要求以及标签标示的基本内容和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商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包括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标签。合同定制饲料、自用饲料、可饲用原粮及其加工产品和药物饲料添加剂除外。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10647-19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3078-1991 饲料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T10647中的定义。其他术语采用下列定义。  

3.1 饲料标签 feed label  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饲料内容的一切附签及其他说明物。  

3.2 药物饲料添加剂 medical feed additive  为预防动物疾病或影响动物某种生理、生化功能,而添加到饲料中的一种或几种药物与载体或稀释剂按规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预混物。  

3.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guaranteed analytical value of product  生产者根据规定的保证值项目,对其产品成分必须作出的明示承诺和保证,保证在保质期内,采用规定的分析方法均能分析得到的、符合标准要求的产品成分值。  

3.4 净重 net mass  去除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物的实际质量。  

3.5 保质期 shelf life  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证饲料产品质量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的成分、外观等应符合标准要求。  

4 基本原则  

4.1 饲料标签标示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2 饲料标签所标示的内容必须真实并与产品的内在质量相一致。  

4.3 饲料标签内容的表述应通俗易懂、科学、准确,并易于为用户理解掌握。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容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更不得以欺骗性描述误导消费者。  

5 必须标示的基本内容  

5.1 饲料标签上应标有“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以明示产品符合GB 13078的规定。  

5.2 饲料名称  

5.2.1 饲料产品应按GB/T 10647中的有关定义,采用表明饲料真实属性的名称进行命名。  

5.2.2 需要指明饲喂对象和饲喂阶段的,必须在饲料名称中予以表明。  

5.2.3 在使用商标名称或牌号名称时,必须同时使用5.2.1规定的名称。  

5.3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1 标签上应按表1规定项目列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3.2 保证值必须符合产品生产所执行标准的要求。  

5.3.3 各类产品其成分分析保证值的项目规定见表1。

表1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项目

序号        产品类别        保证值项目        备注
1        蛋白质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水分(动物蛋白质饲料增加钙、总磷、食盐)、氨基酸         
2        配合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         
3        浓缩饲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4        精料补充料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灰分、钙、总磷、食盐、水分、氨基酸、主要微量元素和维生素         
5        复合预混料        微量元素及维生素和其他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6        微量元素预混料        微量元素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7        维生素预混料        维生素有效成分含量;载体和稀释剂名称;水分         
8        矿物质饲料        主成分含量、主要有毒有害物质最高含量、水分、粒度        若无粒度、水分要求时,此二项可以不列
9        营养性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         
10        非营养性添加剂        有效成分含量        不包括药物饲料添加剂
11        其他        标明能说明产品内在质量的项目         

注:序号1、2、3、4保证值项目中氨基酸的具体种类和保证值的标注由企业根据产品的特性自定。

5.4 原料组成  标明用来加工饲料产品使用的主要原料名称以及添加剂、载体和稀释剂名称。  

5.5 产品标准编号  标签上应标明生产该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编号。  

5.6 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  

5.6.1 对于添加有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饲料产品,其标签上必须标注:“含有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字体醒目,标注在产品名称下方。  

5.6.2 标明所添加药物的法定名称。  

5.6.3 标明饲料中药物的准确含量、配伍禁忌、停药期及其他注意事项。  

5.7 使用说明  预混料、浓缩饲料和精料补充料,应给出相应配套的推荐配方或使用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项。5.8 净重(或净含量)  应在标签的显著位置标明饲料在每个包装物中的净重;散装运输的饲料,标明每个运输单位的净重,以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克(g)、千克(kg)或吨(t)表示。若内装物不以质量计量时,应标注“净含量”。  

5.9 生产日期  生产采用国际通用表示方法,如1998-08-01,表示1998年8月1日。  

5.10 保质期  

5.10.1 用“保质期” 个月(或若干天)”表示。  

5.10.2 注明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5.11 生产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  

5.11.1 必须标明与其营业执照一致的生产者、分装者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和联系电话。  

5.11.2 进口产品必须用中文标明原产国名、地区名,及与营业执照一致的经销者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名称和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5.12 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  实施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管理的产品,应标明有效的生产许可证号、产品批准文号。  

5.13 其他  可以标注必要的其他内容,如有效期内的质量认证标志等。  

6 基本要求  

6.1 饲料标签不得与包装物分离。  

6.2 散装产品的标签随发货单一起传送。  

6.3 饲料标签的印制材料应结实耐用;文字、符号、图形清晰醒目。  

6.4 标签上印制的内容不得在流通过程中变得模糊不清甚至脱落,必须保证用户在购买和使用时清晰易辩。 6.5 饲料标签上必须使用规范的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有对应关系的汉语拼音及其他文字。  

6.6 标签上出现的符号、代号、术语等应符合国家法令、法规和有关标准的规定。  

6.7 饲料标签标注的计量单位,必须采用法定计量单位。饲料标签上常用计量单位的标注见附录A。  

6.8 一个标签只标示一个饲料产品,不可一个标签上同时标出数个饲料产品。  

附录 A  (标准的附录)  饲料标签计量单位的标注  

A1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A1.1 粗蛋白质、粗纤维、粗脂肪、粗灰分、总磷、钙、食盐、水分、各种氨基酸的含量,以质量分数(%)表示。  

A1.2 微量元素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某元素的质量表示(如:mg或µg)。  

A1.3 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有毒有害物质的质量或个数表示(如:mg、µg或细菌个数)。  

A1.4 药物和维生素含量,以每千克饲料中含药物或维生素的质量,或以表示药物生物效价的国际单位表示(如:mg、µg或国际单位I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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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

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SB/T 10262-96)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及标签、包装、运输、贮存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生长鸭、产蛋鸭、肉用仔鸭配合饲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917-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GB 5918-86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法 GB/T 6432-94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94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T 6434-9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 6435-86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92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92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 GB/T6438-92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92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93 饲料标签 GB/T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3  要求
3.1  感官要求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3.2  水分
3.2.1  北方:不高于14.0%。
3.2.2  南方: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   
c.配合饲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3.3  加工质量
3.3.1  成品粒度(粉料)
3.3.1.1   肉用仔鸭前期配合饲料、生长鸭(前期)配合饲料99%通过2.8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1.2   肉用仔鸭中后期配合饲料、生长鸭(中期、后期)配合饲料99%通过3.35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1.7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1.3  产蛋鸭配合饲料全部通过4.00mm编织筛,但不得有整粒谷物,2.0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15%。
3.3.2  混合均匀度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  营养成分    配合饲料的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表  1 





















































产品名称适用饲喂期指 标 项 目
粗脂肪 % 不低于粗蛋白 % 不低于粗纤维 % 不高于粗灰分 % 不高于钙 %磷 % 不低于食盐 %代谢能不低于MJ/kg
生长鸭
      配合饲料
前期
      中期

      后期
2.5
      2.5

      2.5
18.0
      16.0

      13.0
6.0
      6.0

      7.0
8.0
      9.0

      10.0
0.80~1.50
      0.80~1.50

      0.80~1.50
0.60
      0.60

      0.60
0.30~0.80
      0.30~0.80

      0.30~0.80
11.51
      11.51

      10.88
产蛋鸭
      配合饲料
高峰期
      产蛋期
2.5
      2.5
17.0
      15.5
6.0
      6.0
13.0
      13.0
2.60~3.60
      2.60~3.60
0.50
      0.50
0.30~0.80
      0.30~0.80
11.51
      11.09
肉用仔鸭
      配合饲料
前期
      中期

      后期
2.5
      2.5

      2.5
19.0
      16.5

      14.0
6.0
      6.0

      7.0
8.0
      9.0

      10.0
0.80~1.50
      0.80~1.50

      0.80~1.50
0.60
      0.60

      0.60
0.30~0.80
      0.30~0.80

      0.30~0.80
11.72
      11.72

      11.09
注:各项营养成分含量均以87.5%干物质为基础计算。
4  试验方法
4.1  饲料采样方法:按GB 14699.1-93执行。
4.2  水分:按GB 6435-86执行。
4.3  成品粒度:按GB 5917-86执行。
4.4  混合均匀度:按GB 5918-86招待。
4.5  粗蛋白:按GB/T 6432-94执行。
4.6  粗脂肪:按GB/T 6433-94执行。
4.7  粗纤维:按GB/T 6434-94执行。
4.8  粗灰分:按GB/T 6438-92执行。
4.9  钙:按GB/T 6436-92执行。4.10  磷:按GB/T 6437-92执行。
4.11  食盐:按GB/T 6439-92执行。
4.12   代谢能:暂以组成配方的原料通过查表值(中国饲料成分及营养价值表,中国饲料数据库最新版,必要时检索)计算。
4.13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T 6432-6439和GB 5917的规定执行。
4.14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试验项目,其中感官要求、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试验项目。
5.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  判定规则
6.1   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食盐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6.2   代谢能、粗脂肪、成品粒度为参考指标,必要时可按本标准检测或验收。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应符合GB 10648的要求,凡添加药物添加剂的饲料,在标签上应注明药物名称及含量。
7.2  包装、运输、贮存    配合饲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必须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待有关标准发布后,按标准的要求执行。
附录A各项营养成分的分析允许误差表                        
表A1                       %























































测定项目标准规定值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判定合格或验收的界限
水分≤12.5 (≤13.0)
      ≤14.0 (≤14.5)
0.4
      0.4
≤12.9 (≤13.4)
      ≤14.4 (≤14.9)
粗脂肪≥2.5
      ≥3.5

      ≥4.0
0.3
      0.4

      0.4
≥2.2
      ≥3.1

      ≥3.6
粗蛋白≥13.0
      ≥14.0

      ≥15.5

      ≥16.0

      ≥16.5

      ≥17.0

      ≥18.0

      ≥19.0

      ≥21.0
0.5
      0.6

      0.6

      0.6

      0.7

      0.7

      0.7

      0.8

      0.8
≥12.5
      ≥13.4

      ≥14.9

      ≥15.4

      ≥15.8

      ≥16.3

      ≥17.3

      ≥18.2

      ≥20.2
粗纤维≤4.5
      ≤5.0

      ≤5.5

      ≤6.0

      ≤7.0
0.6
      0.7

      0.8

      0.8

      0.9
≤5.1
      ≤5.7

      ≤6.3

      ≤6.8

      ≤7.9
粗灰分≤6.5
      ≤8.0

      ≤9.0

      ≤10.0

      ≤13.0
0.1
      0.2

      0.2

      0.2

      0.3
≤6.6
      ≤8.2

      ≤9.2

      ≤10.2

      ≤13.3
0.50~1.00
      0.60~1.10

      0.70~1.20

      0.80~1.50

      2.60~3.60

      3.00~4.40

      3.20~4.40
0.12
      0.13

      0.14

      0.16

      0.33

      0.35

      0.37
0.38~1.12
      0.47~1.23

      0.56~1.34

      0.64~1.66

      2.27~3.93

      2.65~4.75

      2.83~4.77
≥0.40
      ≥0.50

      ≥0.55

      ≥0.60
0.08
      0.10

      0.11

      0.12
≥0.32
      ≥0.40

      ≥0.44

      ≥0.48
食盐0.30~0.800.100.2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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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精料补充料

奶牛精料补充料(SB/T 10261-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牛精料补充料的技术要求及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奶牛精料补充料。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917-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GB 5918-86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法 GB/T 6432-94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94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T 6434-9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 6435-86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92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92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 GB/T6438-92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92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93 饲料标签 GB/T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3  技术要求
3.1  感官要求    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
3.2  水分
3.2.1  北方:不高于14.0%。
3.2.2  南方:不高于12.5%。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     
c.精料补充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
3.3  加工质量
3.3.1  成品粒度(粉料)    精料补充料99%通过2.80mm编织筛,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20%。
3.3.2  混合均匀度    精料补充料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
3.4  营养成分指标    精料补充料的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表   1                            %





































产品分级营 养 成 分
粗蛋白 不低于粗纤维 不高于粗灰分 不高于磷 不低于
一级料22990.7-0.80.5
二级料20990.7-0.80.5
三级料1612100.7-0.80.5
注:精料补充料中若包括外加非蛋白氮物质,以尿素计,应不超过精料量的1%(高产奶牛和使用氨化秸秆的奶牛慎用)并在标签中注明。
3.5  卫生指标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奶牛精料补充料卫生标准待定)。
4  试验方法
4.1  饲料采样方法:按GB 14699.1-93执行。
4.2  水分:按GB 6435-86执行。
4.3  成品粒度:按GB 5917-86执行。
4.4  混合均匀度:按GB 5918-86招待。
4.5  粗蛋白:按GB/T 6432-94执行。
4.6  粗纤维:按GB/T 6434-94执行。
4.7   粗灰分:按GB/T 6438-92执行。
4.8 钙:按GB/T 6436-92执行。
4.9  磷:按GB/T 6437-92执行。
4.10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T 6432-6439和GB 5917的规定执行。
4.11  食盐:按GB/T 6439-92执行。
4.12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
5  检验规则
5.1  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试验项目,其中感官要求、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试验项目。
5.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6  判定规则
6.1   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食盐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
7.1  标签应符合GB 10648-93的要求。
7.2  包装、运输、贮存   精料补充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附录A(标准的附录)精料补充料营养成分分析允许误差表                        
表A1                       %












































测定项目标准规定值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判定合格或 验收的界限
水分≤12.5
      ≤14.0
0.4
      0.4
≤12.9
      ≤14.4
粗蛋白≥16.0
      ≥20.0

      ≥22.0
0.6
      0.8

      0.9
≥15.4
      ≥19.2

      ≥21.1
粗纤维≤9.0
      ≤12.0
0.9
      1.2
≤9.9
      ≤3.2
粗灰分≤9.0
      ≤10.0
0.2
      0.2
≤9.2
      ≤10.2
0.70-1.800.140.56-1.94
≥0.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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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颗粒饲料能用技术条件(GB/T 16765-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鸡、蛋鸭、仔猪、免颗粒饲料加工质量的主要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的肉鸡、蛋鸭、仔猪、免颗粒饲料。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004-85 试验筛用金属丝编织方孔网GB 6435-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GB 10647-89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 10648-93 饲料标签GB 13078-91 饲料卫生标准GB/T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含粉率   颗粒饲料中所含粉料(2.0mm筛下物)质量占其总质量的百分比。   
3.2粉化率  见GB 10647。   
4.1感官性状  颗粒色泽均匀,无发霉变质及异嗅。   
4.2水分  按相应的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4.3加工指标(见表1)表1.





































加工指标饲料种类直径(d)mm长度(i)mm含粉率%粉化率%
肉鸡料≤5.02.0d4.010.0
蛋鸭料≤8.0
仔猪料≤5.0
兔料≤6.0
注:测定含粉率及粉化率通常是在颗粒冷却后立即测定。颗粒温度与 环境温度之差应在5℃以内。
4.4卫生标准  按GB13078规定执行。      
5.1试样及制备  按GB/T 14699执行。应注意不使颗粒破碎,取样约1.21kg。     
5.2水分测定  按GB 6435执行。   
5.3直径与长度测定      
5.3.1工具  游标卡尺。      
5.3.2步骤  从样品中随机选取5粒,用游标卡尺逐个测定直径;取20粒,逐个测定长度。      
5.3.3结果计算  分别计算颗粒直径与长度的平均值,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一位小数。  
5.4含粉率及粉化率测定      
5.4.1仪器设备  标准筛一套(GB 6004);  顶击式标准筛振筛机(频率220次/min,行程25mm);  粉化仪(双箱体式);  天平(感量0.1g)。      
5.4.2含粉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2.1 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m1),放于2.0mm的筛格内,在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每分钟110-120次,往复范围10cm),将筛下物称量(m2)。        
5.4.2.2 含粉率按式(1)计算:   Ф=m2/m1×100----------------(1) 式中:Ф1—含粉率,%;m2—2.0筛下物质量,g; m1—样品质量,g。
5.4.2.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5.4.3粉化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3.1测定步骤: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按表2选用)内,在振筛机上预筛5min,也可用手工筛(同5.4.2.1),从筛上物中分别称取样品500g(m3)两份。各装入粉化仪的两个回转箱内,盖紧箱盖,开动机器,使箱体回转500转,停机后取出样品,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内(见表2),在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同5.4.2.1),将筛下物称量(m4),(如同时需测含粉率则可在预筛时,用2.0mm及规定筛孔的筛格相叠使用)。
表2 不同颗粒直径规定用筛孔尺寸 mm
























颗粒直径2.53.03.54.04.55.06.08.0
筛孔尺寸2.02.82.83.354.04.05.66.7
5.4.3.2 粉化率按式(2)计算:  Ф2=m4/m3×100----------------(2) 式中:Ф2—粉化率,%;m4—回转后筛下物质量g; m3—回转前样品质量,g;
5.4.3.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6.1水分        按相应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6.2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见表3。
表3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的界限




















项目标准规定值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判定合格的界限
含粉率≤4.01.5≤5.5
粉化率≤10.01.5≤11.5
注:表中分析允许误差为不同实验室,不同操作者试验结果之间差值。   
7.1感官性状、水分、直径、长度、含粉率、粉化率为出厂检验项目。  
7.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以根据工艺、设备、原料等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对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9.1标签  按GB 10648执行。     
9.2包装、运输、贮存  按相应配合饲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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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GB/T 16764-1997)

1本标准规定了配合饲料企业的卫生规范。 本标准适用于从事配合饲料及浓缩饲料的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营销的单位或个人。

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牌本的可能性。 GB 4122-83 包装通用术语 GB 8946-88 塑料编织袋 GB 8947-88 复合塑料编识袋 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 10648-93 饲料标签 GB 13078-91 饲料卫生标准 TJ 36-79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GB 10647和GB 4122中的术语及其定义。

4 饲料原料采购、运输、贮存的卫生

4.1 采购

4.1.1 采购的饲料原料应符合GB 13078中的有关规定。

4.1.2 采购的饲料添加剂应符合饲料添加剂的有关质量标准,不应采购国家明令禁止不允许使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饲料添加剂。

4.1.3 采购的药物应符合《中国兽药典》、《兽药规定》中的有关规定。

4.2 运输

4.2.1 用于包装、盛放原料的包装袋和包装容器,必须无毒、干燥、洁净。

4.2.2 运输工具应干燥、洁净,并有防雨、防污染措施。不得将原料与有毒、有害物品混装、混运。

4.3 贮存

4.3.1 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应贮存在阴凉、通风、干燥、洁净,并有防虫、防鼠、防鸟设施的仓库内。同一仓库内的不同饲料原料应分别存放,并挂标识牌,避免混杂。

4.3.2 饲料添加剂、药物应单独存放,并应挂明显的标识牌。

4.3.3 饲料原料存放在室外场地时,场地必须高于地面,干燥,并且必须有防雨设施和防止霉烂变质措施。4.3.4 各类饲料原料及饲料添加剂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贮存,不应与农药、化肥等非饲料和饲料产品贮存于同一场所。

5 工厂设计与设施的卫生

5.1 选址 工厂必须设置在无有害气体、烟雾、灰尘和其他污染源的地区。

5.2 厂区和道路 厂区应绿化。厂区主要道路及进入厂区的主干道应铺设适于车辆通行的硬质路面(沥青或混凝土路面)。路面平坦,无积水。厂区应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5.3 厂户与设施

5.3.1 厂房与设施的设计要便于卫生管理,便于清洗、整理。要按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生产工艺合理布局。5.3.2 厂房与设施应具备日常保养的措施。

5.3.3 厂房内应有足够的加工场地和充足的光照,以保证生产正常运转。并应留有对设备进行日常维修、清理的进出口。

5.3.4 厂房与设施应有防鼠、防鸟、防虫害的有效措施。

5.3.5 原料仓库或存放地、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的地面应具有良好的防潮性能,应进行日常保洁。地面不应堆有垃圾、废弃物、废水及杂乱堆放的设备等物品。

5.4 生产(加工)车间的要求

5.4.1 生产加工车间内工人操作区的粉尘浓度应不大于10mg/m3,排放大气的粉尘浓度不大于150mg/m3。5.4.2 生产加工车间和作业场所的工作地点的噪音标准为85dB,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时间不同,允许噪音标准见表1。表 1

每个工作日接触噪音时间,h        8        4        2        1
允许噪音,dB        85        88        91        94

注:最高不得超过115dB

5.4.3 车间内必须具有通风、照明设施。

5.5 工厂的建筑布局要合理工厂的建筑物及其他生产设施、生活设施的选址、设计与建造应满足饲料原料及成品有条理的接收和贮存,并在其加工过程中得以进行有控制的流通。生产区应与生活区隔开。应设有与生产人数相适应的厕所(浴室)。 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应远离生产区。

5.6 厂内的消防设施应完整良好 工厂的原料仓库或存放地、生产车间、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都应具有完整的消防设备及设施、并经常进行检查,保持其处于良好状态。

6 工厂的卫生管理

6.1 措施 工厂应根据本标准的要求,制定卫生管理规定。

6.2 维修、保养 厂房、设备、排水系统和其他机械设施,必须保持良好的状态,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检修,正常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修。

6.3 清理

6.3.1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清扫生产场地。

6.3.2 为防止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生产过程中的交叉污染,在生产不同加入药物添加剂的饲料产品时,对所用的生产设备、工具、容器应进行彻底清理。

6.3.3 厕所、浴室等公共场所,应经常清扫,保持清洁。

6.4 废弃物处理

6.4.1 厂房通道及周围场地应保持清洁,不得堆放杂物。

6.4.2 生产场地和其他工作场地的废弃物必须随时清除,并及时清理出厂,废弃物容器及其存放地应及时清洗。

6.5 除虫灭害 厂区周围应定期或在必要时进行除虫灭害,防止害虫孳生。

6.6 危险品管理工厂必须设置专用的危险品库,存放杀虫剂和一切有毒、有害物品,这些物品必须贴有醒目的有毒标记,并应制定各种危险品的使用规则。使用危险品须经专门部门批准,并有专门人员严格监督使用,严禁污染饲料。

6.7 其他 厂内禁止饲养家禽、家畜。禁止动物进入生产区。

7 生产过程中的卫生

7.1 所用饲料原料和饲料添加剂应符合4.1的规定,投产前应严格检验,不合格原料不得投产。

7.2 生产中使用饲料添加剂的品种和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饲料添加剂的使用规定。

8 成品包装、贮存、运输的卫生要求

8.1 包装卫生要求

8.1.1 包装分类

8.1.1.1 贮存、运输包装(车、仓、罐、桶等):必须符合坚固耐久的要求及重复使用的价值。

8.1.1.2 销售包装:具有保障产品的安全和保护产品的作用。

8.1.2 包装材料

8.1.2.1 贮存、运输包装材料:大批量直接供应用户的散装料运输和贮存应选用金属罐等大容器为包装材料。小批量的观赏动物等的配合饲料,已有销售包装时,可选用硬质箱等为外包装材料。

8.1.2.2 销售包装材料:选用的销售包装材料应符合保障产品的安全和保护产品的要求。若选用塑料编织依应符合GB 8946的要求。若选用复合编织依应符合GB 8947的要求。

8.1.2.3 包装材料的卫生要求:一切包装材料都必须符合有关卫生标准和规定,不应带有任何污染源,并保证包装材料不应与产品发生任何物理和化学作用而损坏产品。

8.1.3 包装标志 包装标志必须符合GB 10648饲料标签的规定。

8.2 贮存卫生要求

8.2.1 贮存仓库和设备

8.2.1.1 仓库:仓库应牢固安全,不漏雨、不潮湿,门窗齐全,能通风、能密闭。有防潮、防火、防爆、防虫、防鼠、防鸟设施。有一定空间,便于机械作业。库内不准堆放化肥、农药、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有害等与配合饲料无关的物资。

8.2.1.2 器具、仪器设备:配备清扫、运输、整理等仓用工具和材料。配备测温设备、测湿设备、通风设备及准确的衡器。配备抽样工具。散装立筒仓应配备除尘、清理设备。

8.2.1.3 仓库内外清洁卫生要求 仓库内保持清洁卫生,所有物品放置有序。仓外3米内无垃圾、无杂草、无积水、器材、工具、检测用具、机械设备等应保持清洁无虫害。

8.2.1.4 清仓消毒 新建仓库在使用前应彻底清扫和密闭消毒,旧仓库要轮流清扫和消毒。

8.2.2 贮存配合饲料的质量 入库配合饲料必须持有产品合格证。产品各项指标必须与本产品标签相符合。入库配合饲料不得带有活的害虫,或有毒有害物质。入库配合饲料须根据生产报表,核实其品种、规格、数量后验收,并做好入库记录,填写卡片,做到帐目、卡片、实物三相符。

8.2.3 贮存配合饲料的管理 配合饲料的贮存堆放应考虑安全,防止霉变。 配合饲料仓库要有标牌。配合饲料堆垛要有标牌卡片,标明产品品种、规模、等级、生产日期、入库日期、入库数量、出库数量等。

在配合饲料的贮存期间,应注意温、湿度的变化,定期进行抽样检测,并将检测结果登记入卡片。

8.3 运输卫生要求

8.3.1运输安全卫生要求 运输工具应干燥、清洁,无异味,无传染性病虫害,并有防雨、防潮、防污染设施。 配合饲料不得与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有辐射等物品混装、混运。

8.3.2 运输标签 配合饲料的运输要随带装运清单。装运清单必须填清所运产品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目的地及接收单位(人)。标签必须随附包装上。

9 卫生与质量检验管理

9.1 工厂必须设置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卫生质量检验机构,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9.2 检验机构应设置检验室或化验室,并应具备检、化验工作所需要的仪器、设备。

9.3 检化验室应按标准检验方法进行原料和产品检验,凡不符合标准的原料不准投产,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一律不得出厂。

9.4 计量仪器和设备必须定期校准,确保精度。

9.5 各项原始记录保存3年,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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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精料补充料

奶牛精料补充料(SB/T 10261-96)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奶牛精料补充料的技术要求及分级、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判定规则、标签、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本标准适用于饲料行业加工、销售、调拨、出口的奶牛精料补充料。2 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定,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5917-86 配合饲料粉碎粒度测定法 GB 5918-86 配合饲料混合均匀度测定法 GB/T 6432-94 饲料中粗蛋白测定方法 GB/T 6433-94 饲料粗脂肪测定方法 GB/T 6434-94 饲料中粗纤维测定方法 GB 6435-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6-92 饲料中钙的测定方法 GB/T 6437-92 饲料中总磷量的测定方法 光度法 GB/T 6438-92 饲料中粗灰分的测定方法 GB/T 6439-92 饲料中水溶性氯化物的测定方法 GB 10648-93 饲料标签 GB/T 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3 技术要求3.1 感官要求色泽一致,无发酵霉变、结块及异味、异嗅。3.2 水分3.2.1 北方:不高于14.0%。3.2.2 南方:不高于12.5%。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允许增加0.5%的含水量。 a.平均气温在10℃以下的季节; b.从出厂到饲喂期不超过10天者; c.精料补充料中添加有规定量的防霉剂者(标签中注明)。3.3 加工质量3.3.1 成品粒度(粉料)精料补充料99%通过2.80mm编织筛,1.40mm编织筛筛上物不得大于20%。3.3.2 混合均匀度精料补充料混合均匀,其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10%。3.4 营养成分指标 精料补充料的营养成分指标见表1。 表 1 %产品分级 营 养 成 分

粗蛋白 不低于 粗纤维 不高于 粗灰分 不高于 钙 磷 不低于

一级料 二级料三级料 22 2016 9 912 9 910 0.7-0.8 0.7-0.80.7-0.8 0.5 0.50.5

注:精料补充料中若包括外加非蛋白氮物质,以尿素计,应不超过精料量的1%(高产奶牛和使用氨化秸秆的奶牛慎用)并在标签中注明。3.5 卫生指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饲料卫生标准的规定执行。(奶牛精料补充料卫生标准待定)。4 试验方法4.1 饲料采样方法:按GB 14699.1-93执行。4.2 水分:按GB 6435-86执行。4.3 成品粒度:按GB 5917-86执行。4.4 混合均匀度:按GB 5918-86招待。4.5 粗蛋白:按GB/T 6432-94执行。4.6 粗纤维:按GB/T 6434-94执行。4.7 粗灰分:按GB/T 6438-92执行。4.8 钙:按GB/T 6436-92执行。4.9 磷:按GB/T 6437-92执行。4.10 试验测定值的双试验相对偏差按GB/T 6432-6439和GB 5917的规定执行。4.11 食盐:按GB/T 6439-92执行。4.12 监测与仲裁判定各项指标合格与否时,必须考虑分析允许误差,在我国有关分析允许误差的通用标准尚未公布前可暂按附录A(标准的附录)中的建议值执行。 5 检验规则5.1 第3章中规定的全部指标项目为型式试验项目,其中感官要求、成品粒度、水分、粗蛋白为出厂试验项目。5.2 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根据工艺、设备、配方、原料等的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6 判定规则6.1 感官指标、水分、混合均匀度、粗蛋白、粗灰分、粗纤维、钙、磷、食盐等为判定合格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进行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7 标签、包装、运输、贮存7.1 标签应符合GB 10648-93的要求。7.2 包装、运输、贮存精料补充料包装、运输和贮存应符合保质、保量、运输安全和分类、分等贮存的要求,严防污染。附录A(标准的附录)精料补充料营养成分分析允许误差表表A1 %测定项目 标准规定值 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 判定合格或 验收的界限

水分 ≤12.5 ≤14.0 0.4 0.4 ≤12.9 ≤14.4

粗蛋白 ≥16.0 ≥20.0≥22.0 0.6 0.80.9 ≥15.4 ≥19.2≥21.1

粗纤维 ≤9.0 ≤12.0 0.9 1.2 ≤9.9 ≤3.2

粗灰分 ≤9.0 ≤10.0 0.2 0.2 ≤9.2 ≤10.2

钙 0.70-1.80 0.14 0.56-1.94

磷 ≥0.5 0.1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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颗粒饲料通用技术条件

颗粒饲料能用技术条件(GB/T 16765-1997)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肉鸡、蛋鸭、仔猪、免颗粒饲料加工质量的主要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加工、销售的肉鸡、蛋鸭、仔猪、免颗粒饲料。

2、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6004-85 试验筛用金属丝编织方孔网GB 6435-86 饲料水分的测定方法GB 10647-89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GB 10648-93 饲料标签GB 13078-91 饲料卫生标准GB/T14699.1-93 饲料采样方法

3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含粉率 颗粒饲料中所含粉料(2.0mm筛下物)质量占其总质量的百分比。

3.2粉化率  见GB 10647。

4.1感官性状  颗粒色泽均匀,无发霉变质及异嗅。

4.2水分  按相应的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4.3加工指标(见表1)表1.

加工指标饲料种类 直径(d)mm 长度(i)mm 含粉率% 粉化率%

肉鸡料 ≤5.0 2.0d 4.01) 10.01)

蛋鸭料 ≤8.0

仔猪料 ≤5.0

兔料 ≤6.0

注:测定含粉率及粉化率通常是在颗粒冷却后立即测定。颗粒温度与 环境温度之差应在5℃以内。

4.4卫生标准  按GB13078规定执行。

5.1试样及制备  按GB/T 14699执行。应注意不使颗粒破碎,取样约1.21kg。

5.2水分测定  按GB 6435执行。

5.3直径与长度测定

5.3.1工具  游标卡尺。

5.3.2步骤  从样品中随机选取5粒,用游标卡尺逐个测定直径;取20粒,逐个测定长度。

5.3.3结果计算  分别计算颗粒直径与长度的平均值,所得结果应表示至一位小数。

5.4含粉率及粉化率测定

5.4.1仪器设备  标准筛一套(GB 6004);  顶击式标准筛振筛机(频率220次/min,行程25mm);  粉化仪(双箱体式);  天平(感量0.1g)。

5.4.2含粉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2.1 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m1),放于2.0mm的筛格内,在 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每分钟110-120次,往复范围10cm),将筛下物称量(m2)。

5.4.2.2 含粉率按式(1)计算:   Ф=m2/m1×100----------------(1) 式中:Ф1—含粉率,%; m2—2.0筛下物质量,g; m1—样品质量,g。

5.4.2.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5.4.3粉化率测定步骤及计算

5.4.3.1 测定步骤:将样品(5.1)用四分法分为两份,每份约600g,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按表2选用)内,在振筛机上预筛5min,也可用手工筛(同 5.4.2.1),从筛上物中分别称取样品500g(m3)两份。各装入粉化仪的两个回转箱内,盖紧箱盖,开动机器,使箱体回转500转,停机后取出样品,放于规定筛孔的筛格内(见表2),在振筛机上筛理5min,或用手工筛(同5.4.2.1),将筛下物称量(m4),(如同时需测含粉率则可在预筛时,用2.0mm及规定筛孔的筛格相叠使用)。

表2 不同颗粒直径规定用筛孔尺寸 mm颗粒直径

2.5 3.0 3.5 4.0 4.5 5.0 6.0 8.0

筛孔尺寸 2.0 2.8 2.8 3.35 4.0 4.0 5.6 6.7

5.4.3.2 粉化率按式(2)计算:  Ф2=m4/m3×100----------------(2) 式中:Ф2—粉化率,%; m4—回转后筛下物质量g; m3—回转前样品质量,g;

5.4.3.3 允许差:两次测定结果之差不大于1%,以其算术平均值报告结果,数值表示至一位小数。

6.1水分 按相应配合饲料标准执行。

6.2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界限见表3。

表3 含粉率及粉化率判定合格的界限项目 标准规定值 分析允许误差(绝对误差) 判定合格的界限

含粉率 ≤4.0 1.5 ≤5.5

.粉化率 ≤10.0 1.5 ≤11.5

注:表中分析允许误差为不同实验室,不同操作者试验结果之间差值。

7.1感官性状、水分、直径、长度、含粉率、粉化率为出厂检验项目。

7.2在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生产厂可以根据工艺、设备、原料等变化情况,自行确定出厂检验的批量。   对判定产品是否合格的指标,如检验中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应重新取样复验,复验结果中有一项不合格者即判定为不合格。

9.1标签  按GB 10648执行。

9.2包装、运输、贮存  按相应配合饲料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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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制定了《绿色食品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绿色食品兽药使用准》、《绿色食品动物卫生准则》,并通过了农业郜的行业标准审定。今后只有符合这三项准则的绿色畜禽产品生产的企业才能被认定为绿色食品生产企业,并允许使用中国绿色食品专用标志。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生产绿色食品允许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准则以及禁止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种类。

本标准适用于A级绿色食品的生产、管理和认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0647 饲料工业通用术语

GBl0648 饲料标签

GBl3078 饵料卫生标准

NY/T14 高产奶牛饲养管理规范

NY/T33 鸡的饲养标准

NY/T34 奶牛饲养标准

NY/T65 瘦肉型猪饲养标准

NY/T391 绿色食品产地环境技术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3、术语和定义

GB/T1064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绿色食品 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特定生产方式生产,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类食品。

3.2 A级绿色食品 指生产地的环境质量符合NY/T391的要求,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绿色食品生产资料使用准则和生产操作规程要求,限量使用限定的化学合成生产资料,产品质量符合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经专门机构认定,许可使用A级绿色食品标志的产品。

3.3 饲料 能提供饲养动物所需养分,保证健康,促进生产和生长在合理使用下不发生有害作用的可饲物质。

3.4 饲料添加剂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一般性饲料添加剂。

3.4.1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 用于补充饲料营养不足的添加剂

3.4.2 一般饲料添加剂 为了保证或者改善饲料品质,促进饲养动物生产,保障饲养动物健康,提高饲料利用率而掺人饲料的少量或微量物质。

3.4.3 药物饲料添加剂 为了预防动物疾病或影响动物某种生理、生化功能,而添加到饲料中的一种或几种药物与载体或稀释剂按规定比例配制而成的均匀混合物。

3.5 绿色食品生产资料 经专门机构认定,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要求,并正式推荐用于绿色食品生产的生产资料。

4、使用准则

绿色畜产品的生产首先以改善饲养环境、善待动物、加强饲养管理为主,按照饲养标准配制配合饲料,做到营养全面,各营养素间相互平衡。所使用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必须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标准》、各种饲料原料标准、饲料产品标准和饲料添加剂标准的有关规定。所用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必须来自于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并且具有企业、行业或国家标准,产品批准文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登记证及配套的质量检验手段。同时还应遵守以下准则:

4.1 生产A级绿色食品的饲料使用准则

4.1.1 优先使用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类产品。

4.1.2 至少90%的饲料来源于已认定的绿色食品产品及其副产品,其他饲料原料可以是达到绿色食品标准的产品。

4.1.3 禁止使用转基因方法生产的饲料原料。

4.1.4 禁止使用以哺乳类动物为原料的动物性饲料产品饲喂反刍动物。

4.1.5 禁止使用工业合成的油脂。

4.1.6 禁止使用畜禽粪便。

4.2 绿色食品的饲料添加剂使用准则

4.2.1 优先使用符合绿色食品生产资料的饲料添加剂类产品。

4.2.2 所选饲料添加剂必须是《允许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和允许进口的饲料添加剂品种,但附录A中所列的饲料添加剂除外。

4.2.3 禁止使用任务药物性饲料添加剂。

4.2.4 禁止使用激素类、安眠镇静类药品。

4.2.5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使用量应符合NY/T14、

NY/T33、NY/T34、NY/T65中所规定的营养需要量及营养安

全幅度。

附录A(规范性要求)生产A级绿色食品禁止使用的饲料添加剂

种类 品种

添加剂、香料 各种人工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

着色剂 各种人工合成的着色剂

抗氧化剂 乙氧基喹啉、二丁基羟基甲苯(BHT)、丁基羟基茴香醚

粘结剂、抗氧化剂 羟甲基纤维素钠、聚氧乙烯20山梨

稳定剂 醇酐单油酸酯、聚丙烯酸树脂

防腐剂 苯甲酸、苯甲酸钠

非蛋白氮类 尿素、硫酸铵、液氮、磷酸氢二铵、磷酸二氢铵、缩二脲

异丁叉二脲、磷酸脲、羟甲基脲(反刍动物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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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鼠害草地治理技术规程(试行)

Technical Rules for the Management of Rodent Damaged Grassland

l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严重鼠害草地综合治理的方法和技术要求。

本规程适用于各类严重鼠害草地治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目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JB/T9705—1999围栏术语

JB/T10129—1999编结网围栏架设规范

NYXXXX—2003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

NYXXXX—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

NYXXXX—2003飞播种草技术规程

3术语

3.1严重鼠害草地Rodent Damaged Grassland

主要因鼠类活动和超载过牧等原因引起草原严重退化的次生裸地。其植被覆盖度低于20%,地上植物生物量低于原生草原的20%。如鼠荒地、黑土滩、沙化等严重退化草地。

3.2草原鼠害Rodent Pestsin Grassland

啮齿类动物在一定区域内过度繁殖,对草原、人、畜造成损失及危害的统称。

3.3综合治理Integrated Pes tManagement

从生物与环境的整体观念出发,本着安全、有效、经济、实用的原则,因地因时制宜,合理运用生物的、化学的、物理的、农业的方法,以及其它有效的生态学手段,把害鼠控制在不致危害的水平,达到维护生态安全和增加生产的目的。

3.4持续控制Sustained Control

在运用生物、化学、物理、农业等措施灭治害鼠后,采取保护和利用天敌、改变害鼠适生环境等生态治理技术的综合配套措施,使鼠类密度长期控制在经济阈值允许水平以下。

4治理区域确定

4.1确定标准

鼠类破坏草原原生植被面积达80%以上;使植被稀疏,群落结构简单化,植被覆盖度低于20%;地上植物生物量低于原生草原的20%。

4.2治理区域确定

经害鼠密度、危害等级以及植被盖度、植物生物量调查,达到治理标准的区域,确定为治理区域。

5治理方法

以围栏封育为主,同时结合生物防治、化学防治、物理防治、补播、施肥、灌溉、管护和合理利用等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6治理措施

6.1围栏建设

首先采取围栏保护措施,对严重鼠害草地进行禁牧、封育,以利于植被恢复。

围栏材料参照JB/T7137—1993与JB/T7138.13~1993执行。

围栏方法、围栏方式、围栏安装依照NYXXXX--2003(《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执行。

6.2综合防治

对害鼠密度达到防治指标的区域,尽可能协调地运用适当的技术和方法,使害鼠种群保持在经济危害允许水平以下。主要技术和方法有:

6.2.1生物防治

运用对人、畜安全的各种天敌因子来控制害鼠种群数量的暴发,以减轻或消除鼠害。生物防治面积应达到当年度防治总面积的70%以上。主要方法有:

6.2.1.1天敌控制

利用天敌来控制害鼠种群数量增长。利用方法主要有保护、招引、投放等方式。

保护草原上捕食害鼠的鹰、雕、猫头鹰、猫、蛇类、沙狐、赤狐以及鼬科动物等益兽益鸟,禁止猎取和捕杀。

在草原开阔处建设鹰墩鹰架,开展招鹰灭鼠。

6.2.1.2生物农药治理

选择由害鼠的病原微生物,或由微生物、植物等产生的具有杀灭作用的天然活性物质研制成的杀鼠剂,制成毒饵灭鼠。

药剂选择和管理、毒饵投放方法依照6.2.2.1和6.2.2.2条款执行。

6.2.2化学防治

把化学杀鼠剂拌入或通过药液浸泡将有效成分吸入诱饵制成毒饵,然后把毒饵投放在洞口附近或洞内灭鼠。

6.2.2.1杀鼠剂的选择和管理

必须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1997年)和农业部《草原治虫灭鼠实施规定》(1988年)有关条款执行。

杀鼠剂必须具有“农药登记证”、“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应高效、低毒、低残留、经济、对人畜安全。

杀鼠剂使用说明书须有人畜误食或接触中毒后的急救措施与特效急救药等说明。

严禁使用有二次中毒和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杀鼠剂。

6.2.2.2毒饵投放方法

各种地面投放毒饵的方法必须保证人、畜安全,并应在禁牧的前提下进行。主要投放方法有:

(1)按洞投放法:在划定的区域内按鼠洞的多少依次将毒饵投放于洞口旁10—20cm处;

(2)均匀撒投法:可用飞机、专用投饵机操作,也可人工抛撒;

(3)条带投饵法:根据地面鼠的活动半径确定投饵条带的行距,可徒步或骑马进行条投。

投饵行距参考数据:布氏田鼠20—30m,长爪沙鼠、高原鼠兔30—40m。

6.2.3物理防治

利用器械灭鼠。根据不同鼠种的习性选择不同的方法。主要方法有:

6.2.3.1夹捕法

地面鼠:在洞口前放置放上诱饵的木板夹、铁板夹或弓形踩夹捕杀。

地下鼠:探找并切开洞道(暴露口越小越好),用小铁铲挖一略低于洞道底部且大小与踩夹相似的小坑,放置踩夹,并在踩板上撒上虚土,最后将暴露口用草皮或松土封盖,不使透风。

6.2.3.2鼠笼法

放置关闭式铁丝编制的捕鼠笼捕杀地面鼠。

6.2.3.3弓箭法和地箭法

利用鼢鼠封堵暴露洞口的习性,安置弓箭或地箭进行捕杀。具体放置方法是:探找并掘开洞道,在靠近洞口处将洞顶上部土层削薄,插入粗铁丝制成的利箭,设置触发机关,待鼢鼠封堵暴露洞口时,触动触发机关将利箭射中身体而捕杀。

6.2.4不育控制

利用化学不育剂防治技术控制害鼠种群的繁殖率,减缓害鼠种群数量增加。

6.3植被恢复与重建

在采取上述方法灭治害鼠的同时,通过播种、补播、施肥、灌溉、合理利用等综合技术,恢复草原植被,使鼠密度长期维持在经济阈值允许水平以下。

6.3.1地表处理

按照不破坏或少破坏原生植被原则,采取浅翻、回填土等措施疏松表土,耙平土丘,填平鼠洞,清除地表石块、废料等杂物。

6.3.2播前施肥

根据土壤肥力状况施人适量肥料,以长效、缓效或农家肥作基肥。化肥按NYXXXX-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规定的施用量施用,农家肥按每公顷22500kg—30000kg施用。

6.3.3草种选择及播前处理

6.3.3.1选择原则

(1)本地优良牧草优先原则。

(2)经过筛选的适宜当地生长的优良牧草优先原则。

(3)采取混播方式建植多元类型草地,以禾本科与豆科、多年生与一年生、上繁草与下繁草相结合的原则。

6.3.3.2草种选定及播前处理

参照NYXXXX--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因地制宜执行。

6.3.4播种

6.3.4.1人工播种

播种方法、混播比例、播种时间、播种量及覆土深度参照NYXXXX--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执行。

6.3.4.2飞机播种

混播比例、播种时间、播种量依照NYXXXX--2003(《飞播牧草技术规程》)执行。

6.3.5补播改良

对植被覆盖度接近20%、植物群落结构相对较好的严重鼠害草地,对地表进行简单处理后,可因地制宜补播经筛选的混播草种或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牧草进行改良。

播种方法、混播比例、播种时间、播种量及覆土深度参照NYXXXX一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执行。

6.3.6施肥

施肥前先进行养分调查,再依据不同草场类型、土壤营养状况和施肥目的确定施肥种类和需求量。

施肥时间和施肥方法参照NYXXXX--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执行。

6.3.7灌溉

在有条件的草地上进行灌溉,可结合松耙、施肥等措施进行。

灌溉时间、灌水量、灌溉方法和水质参照NYXXXX--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因地制宜执行。

6.4管理与维护

6.4.1补播

加强墒情调查,对出苗率低于40%的地区需要及时补播原混播草种或适应当地条件的优良牧草。

6.4.2灌溉与追肥

在牧草返青至拔节期,有灌溉条件的,应及时灌溉,每公顷灌水900—1200立方米,同时追施氮、磷、钾肥,施用标准参照NYXXXX--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规定的施用量进行。也可加有机肥2000—3000kg。

6.4.3鼠虫管理

补播时可根据鼠虫发生情况用农药拌种。

加强监测,及时采取防治措施控制鼠虫害发生,保护牧草正常生长。

6.4.4毒害草管理

人工清除,或喷洒经筛选的选择型除草剂,控制毒害草发生和危害。

6.5合理利用

通过调整放牧利用时间和强度,促进草场植被尽可能处在疏丛禾草阶段或根茎、匍匐茎杂草阶段,不利害鼠发生。

植被重建后,利用方式、方法、时期、次数、强度参照NYXXXX—2003(《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执行。

7效果评价

7.1评价标准

7.1.1综合治理后鼠类密度低于防治指标。

7.1.2综合治理后植被覆盖度达到原有同类草原植被覆盖度的80%以上;产草量达到原有同类草原的80%以上;逐步恢复到稳定的草原植被。

7.2评价方法

7.2.1评价内容

鼠类密度;

植被覆盖度;

产草量;

植被类型。

7.2.2调查统计有关公式

7.2.2.1鼠密度=洞口系数×单位面积洞口数(或有效洞口数)

7.2.2.2洞口系数=单位面积捕鼠数(地面鼠)/单位面积洞口数(或有效洞口数)

7.2.2.3有效洞口密度=堵洞24小时后掘开洞口数/hm2(地面鼠)

7.2.2.4有效封洞密度=切开洞道24小时后封洞数/hm2(地下鼠)

7.2.2.5灭治效果以灭洞率或灭鼠率表示。

灭洞率(%)=灭鼠前有效洞口数(或封洞数)-灭鼠后有效洞口数(或封洞数)/灭鼠前密度-灭鼠前有效洞口数(或封洞数)

灭鼠率(%)=灭鼠前密度-灭鼠后密度/灭鼠前密度×100%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A 1 草原主要害鼠危害分级表

鼠种名称        危害等级及名称        判断标准
            I级(轻度危害)        破坏植被面积小于15%,<30只/hm2
Ⅱ级(中度危害)        破坏植被面积15%-45%,31-55只/hm2
Ⅲ级(重度危害)        破坏植被面积45%-85%,56-69只/hm2
Ⅳ级(严重危害)        破坏植被面积达85%以上,>=70只/hm2
            I级(轻度危害)        破坏植被面积小于15%,<4/hm2
Ⅱ级(中度危害)        破坏植被面积15%-45%,4-10只/hm2
Ⅲ级(重度危害)        破坏植被面积45%-85%,11-20只/hm2
Ⅳ级(严重危害)        破坏植被面积达85%以上,>20只/hm2
币氏田鼠            I级(轻度危害)        >500个/hm2有效洞口
Ⅱ级(中度危害)        >1000个/hm2有效洞口
Ⅲ级(重度危害)        >1500个/hm2有效洞口
Ⅳ级(严重危害)        >2000个/hm2有效洞口
V级(极度危害)        >2500个/hm2有效洞口
长爪沙鼠           I级(轻度危害)        >200个/hm2有效洞口(夹日捕获率8.0%)
Ⅱ级(中度危害)        >400个/hm2有效洞口(夹日捕获率8.0-15%)
Ⅲ级(重度危害)        >650个/hm2有效洞口(夹日捕获率<15-25%)
Ⅳ级(严重危害)        >1000个/hm2有效洞口(夹日捕获率>25%)
大沙鼠           I级(轻度危害)        <400个/hm2有效洞口
Ⅱ级(中度危害)        400-650个/hm2有效洞口
Ⅲ级(重度危害)        650-800个/hm2有效洞口
Ⅳ级(严重危害)        >800个/hm2有效洞口
鼹形田鼠           I级(轻度危害)        <200个hm2土丘
Ⅱ级(中度危害)        200-300个hm2土丘
Ⅲ级(重度危害)        300-500个hm2土丘
Ⅳ级(严重危害)        >500个/hm2土丘
黄兔尾鼠           I级(轻度危害)        <600个/hm2有效洞口
Ⅱ级(中度危害)        600-800个/hm2有效洞口
Ⅲ级(重度危害)        800-1200个/hm2有效洞口
Ⅳ级(严重危害)        >1200个/hm2有效洞口
草原兔尾鼠           I级(轻度危害)        <600个/hm2有效洞口
Ⅱ级(中度危害)        600-800个/hm2有效洞口
Ⅲ级(重度危害)        800-1200个/hm2有效洞口
Ⅳ级(严重危害)        >1200个/hm2有效洞口

表A.2草原主要害鼠防治指标

害 鼠        每公顷有效洞口(或只数)
鼢 鼠(Myospalax)        150个以上(新土丘)
高原鼠兔(Ochotona curzoniae)        150个以上
布氏田鼠(Microtus brandti Radde)        1500个以上
大沙鼠(Rhombomys oplimus)        400个以上(或30只以上)
黄兔尾鼠(Lagurus luteus)        160个以上(或40只以上
草原兔尾鼠(Lagurus lagurus)        160个以上(或40只以上)
鼹形田鼠(Ellobius talpinnus)        150个以上
长爪沙鼠(Meriones unguiculatus)        50只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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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草地建设技术规程(试行)

Technical Rules for Establishing Artificial Grassland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人工草地建设的各项技术规范。
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人工草地的建设。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
GB/T 2930.1—1l—2001牧草种子检验规程
GB 6141—1985豆科主要栽培牧草种子质量分级
GB 6142—1985禾本科主要栽培牧草种子质量分级
GB 6143—1985白沙蒿、伏地肤种子质量分级
NY XXXX—2003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
NY XXXX—2003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程。
3.1人工草地cultivated grassland
选择适宜的草种通过人工措施而建植或改良的草地。
3.2播种材料planting material
泛指用于建植人工草地的各种繁殖材料。
3.3常规耕作conventional tillage
指用犁耕翻土地,以及用耙、锄、镇压器和中耕机等进行的表土耕作措施。
3.4少耕minimum tillage
指在基本耕作基础上尽量减少耕作项目、作业次数和作业面的一类耕作方法。
3.5免耕no—tillage
指播种前不实施常规耕作措施,直接在茬地上播种(可视需要进行重牧或刈割)。
3.6单播mono—planting
在同一地块上,只种植一种(品种)牧草或饲料作物的种植方式。
3.7混播mixed planting
在同一地块上,同期混合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牧草的种植方式。
3.8成苗率percentage of seedling survival
成活苗数占播种种子粒数的百分率。
3.9中耕row cultivation
主要是在牧草生育期内进行的一种表土耕作措施。
3.10基肥base fertilizer
在播种前,结合土壤耕作施入的肥料,一般以有机肥为主,也可施入缓释化学肥料或矿物原粉。
3.1.11追肥top dressing
在牧草或饲料作物生长期间施用的肥料,一般是化肥。
4规划设计
4.1地段选择
地势相对平缓开阔,便于田间作业,土壤质地和水热条件较好,适合播种牧草生长,如果降水不足以保证牧草出苗和正常生长,则应有灌溉条件。
4.2草种选择
根据科研实验数据和其它可靠依据,选择适合当地环境条件的适宜草种和品种,并采用经过授权检验部门认证的合格种子。
4.3土壤测试
建植前对土壤氮、磷、钾及有关微量元素含量进行测试,或查阅当地土壤调查资料,了解土壤养分水平,以便制定施肥计划。
4.4草地规划图
应包括草地的地理位置、面积、类型等相关信息。
5围栏建设
人工草地围栏建设可在地段选择后进行,也可在播种后进行,围栏建设应符合NY XXXX--2003(《草原网围栏和刺丝围栏建设技术规程》)的规定。
6地面处理
6.1耕前土壤及表面处理
6.1.1酸性碱性及盐渍化严重的土壤,都应进行相应的处理,以满足牧草及饲料作物生长的需要。一般盐碱地可采用灌水洗盐碱、排盐碱;酸性土壤施石灰改良;碱性土壤施石膏、磷石膏、明矾、绿矾、硫磺粉改良。
6.1.2有地表积水的应开沟排水。
6.2耕作及基肥施用
6.2.1在耕作前或耕作过程中,有条件的应施基肥,有机肥20000—30000kg/hm2。
6.2.2土壤耕作视具体立地条件及有关技术要求采用常规耕作或少耕。要求土块细碎,地面平整。
6.2.3免耕:在地面有残茬、立枯物等覆盖,或在南方土层较薄、坡度较大、天然草被茂盛,用除草剂连续处理2—3次,待枯死的草已处于半分解状态时,可用免耕机播种或直接播种后结合蹄耕覆盖。
7播前准备
7.1播种材料的准备和处理
7.1.1播种材料的准备
7.1.1.1播种材料选择的原则
适应当地气候和土壤条件;符合建植人工草地的目的和要求;选择适应性强、应用效能高的优良牧草品种;种子质量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无性繁殖材料要求健壮、无病、芽饱满,就近供种。
7.1.1.2混播组合的原则
在符合播种材料选择原则的基础上,还应遵循如下原则:牧草形态(上繁与下繁、宽叶与窄叶、深根系与浅根系)上的互补;生长特性的互补;营养互补(豆科与禾本科);对光、温、水、肥的要求各异。
7.1.2播种量
7.1.2.1牧草种子播种量的计算
(1)单播播种量的计算
理论播种量(kg/hm2)=田间合理密度(株/hm2)×千粒重(g)÷106
实际播种量(kg/hm2)=保苗系数×田间合理密度(株/ hm2 )×千粒重(g)/净度(%)×发芽率(%)
(2)混播播种量的计算
K=HT/X
式中:K—每一混播成员的播种量(kg/hm2);
H一该种牧草种子利用价值为100%时的单播量(kg/hm2)
T一该种牧草在混播中的比例(%)
X一该种牧草的实际利用价值(即该种的纯净度×发芽率,%)
一般竞争力弱的牧草实际播种量根据草地利用年限的长短增加25%—50%。
(3)常用牧草参考播种量(见附录A.1)
7.1.2.2无性繁殖牧草参考用种量(见附录B.1)
7.1.3种子处理
7.1.3.1破除休眠
(1)对豆科牧草的硬实种子,通过机械处理、温水处理或化学处理,可有效破除休眠,提高种子发芽率。
(2)对禾本科牧草种子,通过晒种处理、热温处理或沙藏处理,可有效地缩短休眠期,促进萌发。
7.1.3.2清选去杂
采用过筛、风选、水漂、清选机破碎附属物等对杂质多、净度低的播种材料在播前进行必要的清选,以提高播种质量。
对有长芒和长绵毛的种子,将种子铺于晒场上,厚度5cm—7cm,用环行镇压器进行压切,而后过筛去除。也可选用去芒机去除芒和长绵毛。
7.2根瘤菌、黏合剂、干燥剂、灭菌剂、灭虫剂的准备
首次种植的豆科牧草播种时必须接种根瘤菌。根瘤菌剂有液体和固体两种,液体菌剂要求活菌数5亿/ml以上,有效期3—6个月;固体菌剂要求活菌数1亿/g以上,有效期6—12个月。黏合剂一般采用羧甲基纤维素钠、阿拉伯树胶、木薯粉、胶水等;干燥剂用钙镁磷肥;还可准备灭虫剂、灭菌剂。
8播种
8.1播种期选择
播种期安排在雨季来临前。
8.1.1春播
北方以春播为主,以保证牧草和饲料作物有足够的生长期,一方面可获得高产,另一方面有利于多年生牧草越冬;南方各地均可春播,但春播杂草危害严重。
8.1.2秋播
南方以秋播为主,但在局部海拔较高地区,霜期到来前1个多月播种。
8.2包衣拌种及根瘤菌接种
8.2.1将粘合剂与根瘤菌剂(禾本科牧草无需根瘤菌)充分混合,用包衣机将混合液均匀喷在所需包衣的种子上;也可用手工混合均匀,手工包衣;常见豆科牧草的互接根瘤菌(见附录C.1;)
8.2.2喷入细粉状的干燥剂、肥料、灭菌剂和杀虫剂等材料(豆科牧草接种根瘤菌后就不加杀菌剂),迅速而均匀地混合,直到有初步包衣的种子均匀分散开为止;豆科牧草种子根瘤菌接种包衣配方(见附录D.1);
8.2.3低温鼓风快速干燥,温度一般在40℃以下;手工包衣的种子一般随包随播,不进行干燥也不能保存,不用于飞机播种。
8.3播种方式
8.3.1种播播种方式
8.3.1.1 穴播
在行上、行间或垄上按一定株距开穴点播2—5粒种子。
8.3.1.2条播
按一定行距一行或多行同时开沟、播种、覆土一次完成。
(1)同行条播:各种混播牧草种子同时播于同一行内,行距通常为7.5—15cm。
(2)间行条播:可采用窄行间行条播及宽行间行条播,前者行距15cm,后者行距30cm。人工或两台条播机联合作业,将豆科和禾本科草种间行播下。当播种三种以上牧草时,一种牧草播于一行,另两种分别播于相邻的两行,或者分种间行条播,保持各自的覆土深度。
也可30cm宽行和15cm窄行相间播种。在窄行中播种耐阴或竞争力强的牧草,宽行中播种喜光或竞争力弱的牧草。
(3)交叉播种:先将一种或几种牧草播于同一行内,再将一种或几种牧草与前者垂直方向播种,一般把形状相似或大小近等的草种混在一起同时播种。
8.3.1.3撒播
把种子尽可能均匀地撒在土壤表面并覆土。
8.3.2营养体繁殖牧草的播种方式
8.3.2.1穴播
指在行上、行间或垄上按一定株距开穴栽植1~2个种苗或插条。
8.3.2.2条播
按一定株距和行距一行或多行同时开沟栽植种苗或插条。
8.3.2.3撒播
把营养体繁殖材料尽可能均匀地撒在土壤表面并覆土。
8.4覆盖与镇压
8.4.1覆盖
播种后要覆土,覆土深度(见附录A.1、B.1)。种子特别细小时,为避免覆土过深,一般采用耱地覆土。
8.4.2镇压
在于旱和半干旱地区,播后镇压对促进种子萌发和苗全苗壮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湿润地区则视气候和土壤水分状况决定镇压与否。
9管理
9.1苗期管理
9.1.1破除地表板结
出现地表板结,用短齿耙或具有短齿的圆镇压器破除,有灌溉条件的地方,也可采用轻度灌溉破除板结。
9.1.2间苗与定苗
9.1.2.1在保证合理密植所规定的株数基础上,去弱留壮。
9.1.2.2第一次问苗应在第一片真叶出现时进行。
9.1.2.3定苗(即最后一次间苗)不得晚于6片叶子,进行间苗和定苗时,要结合规定密度和株距进行。
9.1.2.4检查出苗成苗情况,对缺苗率超过10%的地方,应及时移栽或补播。
9.2杂草防除
通过农艺方法或化学方法及时防除杂草。
9.3追肥
9.3.1苗肥
在3—4片叶时要及时追苗肥,一般使用尿素,75kg/hm2。
9.3.2追肥
原则上在每次利用后都要追肥,追肥的种类和数量要根据土壤分析和牧草生长发育情况确定。一般禾本科草地以氮肥为主;豆科草地以磷钾肥为主;混播草地以复合肥为主,施用氮肥应避开豆科牧草快速生长期,以免抑制其根瘤菌固氮。
9.4中耕与覆土
北方干旱寒冷地区,中耕覆土有利于多年生牧草越冬。
9.5灌溉
根据当地的气候条件和牧草自身的生物学特性确定草地是否需要灌溉,需灌溉的牧草种(品种)在无灌溉条件的地方不宜栽培。在北方,牧草返青前、生长期间、入冬前宜进行灌溉。南方在春旱、伏旱、冬旱期间宜灌溉。
9.6病虫害防治
病虫害防治要以预防为主,一旦发生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10利用
10.1刈割
刈割的留茬高度按具体牧草的利用要求执行。一般中等高度牧草留茬5cm,高大草本留茬7—10cm。刈割的最佳时期,禾本科牧草是分蘖一拔节期;豆科牧草是初花期。
10.2放牧
人工草地放牧应符合NY XXXX--2003(《草原划区轮牧技术规程》)的规定。
11建立草地档案
包括图件、草地类型(牧草种类组成)、建植方式、管理措施、利用方式、利用时间等信鼠。
12检查验收
现场验收成苗率、盖度、产草量、组成、杂草等;检查档案记录。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表A.1常见牧草参考播种量(kg/hm2)












牧草名称

播种量

覆土深度(cm)









































































































































































































































































































<
黑麦草
多花黑麦草
鸭茅
苇状羊茅
羊茅
紫羊茅
草地羊茅
扁穗雀麦
无芒雀麦
草芦
球茎草卢
宽叶雀稗
毛花雀稗
巴哈雀稗
狗牙根
羊草
老芒麦
披碱草
肥披碱草
垂穗披碱草
冰草
蒙古冰草
沙生冰草
偃麦草
中间偃麦草
弯穗鹅观草
纤毛鹅观草
猫尾草
大看麦娘
苇状看麦娘
短芒大麦草
布顿大麦草
高燕麦草
草地早熟禾
扁秆早熟禾
普通早熟禾
加拿大早熟禾
碱茅
朝鲜碱茅
苏丹草
非洲狗尾草
大翼豆
鸡眼草
白三叶
红三叶
绛三叶
杂三叶
野火球
草莓三叶草
地三叶
埃及三叶草
百脉根
绿叶山蚂蝗
银叶山蚂蝗
银合欢
葛藤
紫花苜蓿
黄花苜蓿
金花菜
箭舌豌豆
毛苕子
山野豌豆
紫云英
鹰嘴紫云英
沙打旺
草木樨状黄芪
红豆草
外高加索红豆草
沙地红豆草
扁蓿豆
黄花羽扇豆
柱花草
矮柱花草
圭亚那柱花草
白花草木樨
黄花草木樨
细齿草木樨
羊柴
花棒
山竹子
柠条
中间锦鸡儿
小叶锦鸡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