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端 学术简介
林端 学术简介
(A)期刊論文:
1988年:
1. <法律人類學簡介>(上)(下),《中國論壇》第298期,第72-78頁;第299期,第62-68頁。
2. <儒家倫理與傳統法律文化--一個社會學的試探>,《中國論壇》第316期,第68-75頁。
1990年:
1. <儒家文化對韋伯學說的繼受--記「韋伯與中國的現代化」研討會>,《中國論壇》改版月刊號第2期,第71-80頁。
1991年:
1. <儒家倫理與行動理論--與黃光國教授對話>,《當代》第72期,第82-103頁。
1992-1993年:
1. <中西不同法律觀的頡頏--繼受過程的台灣法治>,中國比較法學會主辦「我國法治乖常根源之探討」研討會論文,1992年11月;後收入《中國比較法學會學報》第14輯,1993年11月出版,第48-119頁,以及《法學叢刊》第38卷第2期與第4期,1993年4月、10月出版,第65-75與78-95頁。
2. <德國歷史法學派--兼論其與法律信實論、法律史和法律社會學的關係>,《台大法學論叢》第22卷2期,1993年6月,第39-71頁。
1994年:
1. <依違於普遍主義與特殊主義之間--以社會學觀點看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當代》第94期,1994年2月,第74-101頁。
1998年:
1. <韋伯論《行動》與《秩序》--以一九一三年《範疇》一文為出發點>,《台大社會學刊》第26期,第281-321頁。
2. <法律與青少年--從法律社會學看新版《少年事件處理法》>,《月旦法學雜誌》40期,第100-110頁。
1999年:
1. <司法社會學對臺灣司法改革的意義>,《全國律師》第三卷第八期,第1-14頁(原發表於「民間司法改革研討會」,「澄社」與「民間司改會」主辦)。
2. <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韋伯與中國研究: 後設理論的探討」研討會論文(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主辦),共約六萬字,將分上下發表於《社會理論學報》第二卷第二期與第三卷第一期(1999年秋季與2000年春季,香港理工大學應用社會科學系出版)。
(B)研討會論文:
1993年:
1. <清末民初的法律繼受問題--韋伯社會學觀點的嘗試>,台大法學院主辦「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回顧及兩岸法制之發展」研討會論文,1992年9月;後收入「中國法制現代化之回顧與前瞻」書中,1993年6月台大法學院出版,第67-104頁。
1995年:
1. <異中有同--韋伯與涂爾幹社會理論的幾點比較>,「中國社會學社」二十屆年會論文,1995年12月。
1996年:
1. <《法律社會學》的定位問題--Max Weber與Hans Kelsen的比較>,「臺灣社會學社」第一屆年會論文,1996年12月。
2. <“Diao-Yü-Tai Crisis” in Taiwan and Hong Kong--A Sociologial Analysis>(釣魚台危機在台灣與香港--社會學式的分析),「東亞與東南亞處境--經濟成長與民主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南韓漢城市:「漢陽大學」與「勞曼基金會」合辦)。
1997年:
1. <華人的法律意識:以臺灣《調解制度》的現代意義為例>,「思維方式及其現代意義:第四屆華人心理與行為科技學術研討會」,1997年5月31日,中研院民族所與台大心理系主辦。
1999年:
1. <讀梁治平《清代習慣法》--社會學家的觀察>,發表於「中研院史語所法律史研究室」研討會,1999年1月7日。
2. <韋伯論《行動》與《秩序》--一九二零年《基本概念》裡的觀點>,發表於「社會科學理論與本土化」學術研討會(南華管理學院教育社會學研究所等主辦), 1999年5月8日。
3. <韋伯論《儒家倫理》--韋伯比較宗教社會學的批判>,發表於第十一屆國際中國哲學會「跨世紀的中國哲學:總結與展望」國際學術研討會(國立政治大學哲學系等主辦),1999年7月27日。
4. <評Philip C.C. Huang(黃宗智), Civil Justice in China--Representation and Pratice in the Qing(Stanford: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中研院史語所法律史研究室」研討會,1999年7月28日(將發表於《新史學》第十卷第四期)。
(C)專書:
1988年:
1. Der Soziologische Rechtsbegriff Max Webers--Eine Analyse aus rechtsethnologischer Sicht,Magisterarbeit der Uni G?ttingen(《韋伯的社會學法律概念--法律民族學的分析》,德國哥廷根大學社會學碩士論文)。
1994年:
1. 《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社會學觀點的探索》,內收論文八篇,1994年1月,台北:巨流圖書公司出版,共252頁。
1997年:
1. Konfuzianische Ethik und Legitimation der Herrschaft im alten China-Eine Auseinandersetzung mit der vergleichenden Soziologie MaxWebers, Berlin:Duncker & Humbolt, 1997.《古代中國儒家倫理與支配的正當化--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德國海德堡大學社會學研究所博士論文,原稿1994年10月完成,全文修訂後由德國柏林著名的Ducker & Humbolt出版社(出過Weber, Simmel, Luhmann等人的作品)出版,1997年6月,共196頁,收入其重要的「社會學叢書」第六十四冊(SoziologischeSchriften 64),這是臺灣社會學者在德國第一次出版專書。。此書出版後,在德語世界廣獲好評,已有多篇書評與介紹,主要見1998年4月, 由JosefLanger執筆的書評,發表於著名的德國《社會學評論》(SoziologischeRevue, 21: 219-222)(德語區最重要的社會學評論雜誌),他強調這是「深具原創力的作品,而其原創力主要是以非西方人的觀點對韋伯的觀點提出批判....」。其它的書評與介紹如下: Osteuropa Recht (Thomas Strack執筆,1/1999, pp. 66-67), Abstracts in Germany Anthropology 25(1997, p. 37), Zeitschrift für Politikwissenschaft (Michael Dreyer執筆,2/1998), Bibliographie de la Philosophie(1373, 3-4/1997),?sterreichische Forschungsstiftung für Entwicklungshilfe(30/1997), Ethica 5(1997, p. 329)等。
D)主持研究計畫:
1997-8年:
1. 《臺灣「調解制度」的社會學分析之一》,國科會研究計畫,實地參與觀察台北市各區調解委員會的實際運作,訪問調解會秘書、調解委員、記錄調解各案例的過程,探討資本主義化、現代化的臺灣社會,原來重視「調解制度」的舊慣是否已有改變。
1998-9年:
1. 《臺灣「調解制度」的社會學分析之二》,國科會第二年研究計畫,實地參與觀察台北縣各鄉鎮市調解委員會的實際運作,與台北市作對比。
1999-2000年:
1. 《臺灣「祭祀公業」的社會學分析》,國科會補助研究計畫,這是繼「調解制度」之後,對「臺灣舊慣」的第二個嘗試性的研究工作。結合自己法律社會學與宗教社會學的專長,探討這個原來是漢人慎終追遠、舉族自保的傳統(與祖先崇拜有密切關係),如何在資本主義化的現代台灣社會中,遭遇被人譏為「都市之癌」的命運,它究竟能否存在下去,還是隨著新法令而走入歷史?值得從「法律」、「相關的人(行動者)」與「相關的物(土地)」三方面結合起來詳細探討之。
(E)翻譯:
1999-2000年:
1. 翻譯韋伯權威施路赫特的「西方理性主義的發展-韋伯發展史的分析」一書(Schluchter, Wolfgang 1998: Die Entstehung des modernen Rationalismus--Eine Analyse von Max Webers Entwicklungsgeschichte des Okzidents, Frankfurt/M.: Suhrkamp),已由聯經出版公司發排中(預定2000年出版)。
近五年之重要研究成就:
近五年(1995.01--1999.09)正是由德國海德堡大學畢業,到任教臺大社會學系的關鍵階段,重要研究成就在下述幾個方面:
1. 「文化比較」意義的「法律社會學」研究:
立基「法律社會學」與「法律人類學」的基礎上,說明「法律」是實際的社會文化現象,不同的文化便有不同的「法律文化」。清末民初中西不同法律文化匯流,發生重重問題,可透過一個核心概念「繼受」(reception)來加以掌握:西方繼受來的國法與傳統的民間法律文化頡頏衝突。這是我研究重點之一,過去有「中西不同法律觀之頡頏」,這個階段有「韋伯論中國傳統法律--韋伯比較社會學的批判」之作。
2. 「法律」的科際整合研究:
以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為基礎,探討它與「法制史」、「法律釋義學」(狹義的法學)的關係,過去有「德國歷史法學派」,這個階段則有「司法社會學對臺灣司法改革的意義」之作。
3. 「文化比較」意義的「宗教社會學」:
在韋伯權威Wolfgang Schluchter的指導下,研讀韋伯的「比較宗教社會學」,撰寫出「古代中國儒家倫理與支配的正當化」的博士論文,並獲著名出版社正式出版。儘管儒家倫理與清教徒倫理都是「心志倫理」,但兩相比較:儒家倫理是脈絡化的,以五倫為基礎的修齊治平來普遍化;清教徒倫理是去脈絡化的,以打破一切親情紐帶來普遍化。這個階段進一步發展,而有「韋伯論儒家倫理--韋伯比較宗教社會學的批判」之作。
4. 「儒家倫理與法律文化」的關係:
傳統漢人社會在唐律儒家化後,無論國法與民間法律文化皆受到儒家倫理的強烈制約。臺灣的漢人社會歷經日據、國府等繼受西方法律的影響以後,國法已西方化,儒家倫理的成份減至最低程度,但整體民間法律文化是否也有同樣的改變?我選擇臺灣的「調解制度」作為社會學分析的焦點,希望探討儒家息訟為貴制約下、「重調解輕判決」的民間法律文化是否在今日的臺灣已起了變化?除了先作歷史社會學式的回顧(見「華人法律意識」一文),更自1997年8月起在國科會的補助下,開展此一課題的兩年實證研究。目前則進行有關家族、宗族習慣法「祭祀公業」在現代資本主義社會的困境的研究(臺灣「祭祀公業」的社會學分析,國科會補助,1999年8月起)。
5. 「韋伯研究」的本土化:
透過對韋伯作品、二手文獻的翻譯、教學與研究,逐步深化我們本土的「韋伯研究」。目前除教學與研究以此為重點目標之外,已翻譯出韋伯權威Wolfgang Schluchter的專書,近期即將出版。相關研究作品有<韋伯論《行動》與《秩序》--以一九一三年《範疇》一文為出發點>、<韋伯論《行動》與《秩序》--一九二零年《基本概念》裡的觀點>、<韋伯與哈伯瑪斯>(撰寫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