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谓“法经济社会学”?
何谓“法经济社会学”?
斯威德伯格在《马克斯•韦伯与经济社会学思想》一书中并没有“法经济社会学”这一提法,而是在该书出版5年之后又出版的《经济社会学原理》一书中提出来的。他给出的定义是:“一种用社会学的方法分析法律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的研究方法。” 与这一概念相近或有关联的概念还有经济社会学、法律社会学、法律与经济学。经济社会学被斯氏定义为:“用社会学的传统分析经济现象,并试图用社会学的传统解释经济现象。” 法律社会学是用社会学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法律与经济学坚持新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可以用来解决很多重要的法律问题,包括经济的和非经济的。应该说,这几个概念都是有交叉的。斯氏是在经济社会学框架内提出的“法经济社会学”,所以,它也可以理解为法的经济社会学观点。
斯氏认为,法律与经济学过于依赖新古典主义经济学的逻辑,而法律社会学虽然同样关注经济因素,但它的主要落脚点一般是从宏观上研究法律与社会,且完全没有讨论经济话题。所以,斯氏认为,法经济社会学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研究法律在经济运行中的作用,“它将对法律在经济领域发挥的作用进行谨慎的经验研究” 。它不仅强调社会关系,同时关注利益分析;它不仅关注经济力量如何作用于法律现象,同时分析法律是如何影响经济的。根据韦伯认为应涵盖在社会经济学之内的领域:与经济相关的现象、经济现象和以经济为条件的现象,斯氏将这一体系应用于法律就成为:与经济相关的法律现象、经济现象(包括法律维度)和以经济为条件的法律现象,这也就是斯氏所谓“法经济社会学”所应涵盖的领域。
有意思的是,实际上,如果我们把法经济社会学所包含的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三大学科排列组合可以组合成很多含义迥然的学科出来: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法社会学与社会法学,经济社会学与社会经济学,法经济社会学等等。韦伯思想体系中有经济社会学部分(尽管韦伯没有像支配社会学、宗教社会学那样来称呼经济社会学,我们其实还是可以这样来叫),也有法律社会学部分,而且分在不同的章节。实际上在其经济社会学部分中,虽然是以经济为中心,仍有不少篇幅论述法律;而在法律社会学部分中,虽然是以法律为中心,但也有很大篇幅论述经济。因此,与其说,在这韦伯“法经济社会学”这一体系中,是经济而不是法律占有主导地位,不如说是经济与法律的关系是其主题的核心更为贴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