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urlonger 2009-3-6 20:39
【原创】由皇帝与磨坊想到的
皇帝与磨坊的故事大致这样的:
德国前皇威廉第一在位时,有一离宫在坡疵坦地方。离宫之前有磨房,欲登高远览一切景象,为所障碍。德皇厌之,传语磨房主人曰:“此房价值几何,汝自言之,可售之于我。”孰意磨房主人殊强项,应之曰:“我之房基,无价值可言。”德皇闻之赫然怒,令人将磨房毁去。磨房主人袖手任其拆毁,从容曰:“为帝王者或可为此事,然吾德尚有法律在,此不平事,我必诉之法庭。”彼竟与德皇构讼。法庭依法判决德皇重将磨房建筑,并赔偿其损失。德皇为法律屈,为人民屈,竟如法庭所判。事后且与人曰:“吾国法官正直如此,我之大错,彼竟有胆识毅然判决之,此吾国至可喜之事也。”
这个故事最早是贺卫方老师在博客里提到的,对于西方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的一个实例。后面又有武汉大学留德回国教授张里安老师在讲座上提到这只是一个故事,而不是一个经典的案例。因此还引起了一段关于治学严谨的讨论。
这个讨论的以贺卫方老师对于张里安老师给出的意见接受,在治学上对于自己的疏忽而表示歉意,对于张里安老师的建议表示感谢。
有皇帝和磨坊的故事到引起这两位老师之间的讨论是很有启发的。
贺卫方老师的因为学术上的巨大影响,他的观点可能会直接为人引用,成为别人观点的论据,所以他的每一个观点和每一句的准确行是需要保证的,贺卫方老师在张里安老师的意见之下,考证了案例的真实性而很快的做出了声明,表明了贺卫方老师治学的严谨;张里安老师因为贺卫方老师的影响力,而对贺卫方老师的皇帝和磨坊案例的真实性提出了质疑,不仅是因为张里安老师自己的治学严谨,更是因为贺卫方老师的学术上巨大的影响力,所以两者的交流和讨论,无论是为人,还是在治学角度都是很值得我们学习的。
对于没有考证的话进行一次传播也就意味着一次不负责任,所以当我好好的研究了我们法律版的规定关于转帖要著名出处的时候,我就知道这里是一个很严谨的地方,是呀,做法律的人都不对自己的言行负责,都没有严谨的习惯,我们还有什么希望呢?
写下这里,感谢来到这里许久以来讨论的坛友,在讨论中找到了伴随,找到了力量;也感谢chinesepdf法律版块给大家创造的这么好的平台!期待大家更多的交流!
[[i] 本帖最后由 furlonger 于 2009-3-7 06:47 编辑 [/i]]
bobobian 2009-3-9 13:02
[size=5]以私人住宅为标志的合法私有财产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它与生命权、自由权一起被并称为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西谚有云:“[size=7][color=red]私宅就是一个城堡,风可进,雨可进,国王不可进[/color][/size]”[/size]
[size=5]每个人的私宅都应是一座坚实的城堡,不仅遮风避雨,而且捍卫着主体权益。行政强制法草案在行政强制范畴归置上,应对私人物权保有最底线的敬畏与敬意[/size]
laifan2004 2009-4-22 22:05
这则故事的引进变味说明的问题远比上述作者提到的学者风格更值得深思!道听途说、以讹传讹、生搬硬套的故事在西方法制引进过程中不可谓少数,而我们有多少人真真在意过这些。最经典的场合是:在上世纪合伙企业法制定的一次中外学者研讨会上,不少所谓知名学者大谈德国的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问题,轮到德国友人发言时,其谦虚的表示他得回去继续学习,因为他们至今还不明白他们的法律何时有民事合伙与商事合伙之分,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倒是有的。面对此种情况,只能说一句话:中国人真TM厉害!
[[i] 本帖最后由 laifan2004 于 2009-4-22 22:06 编辑 [/i]]
xixiboy123 2009-5-17 16:29
法治岂是一人、一事之治?!磨房是故事,似亦可说明西方法治之路亦漫漫,然已先行若干步也。
赵莹莹 2009-6-2 07:12
这则故事的引进变味说明的问题远比上述作者提到的学者风格更值得深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