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完整版本: 【转帖】一张支票与契约精神(编辑剪接版)

bobobian 2009-2-28 18:04

【转帖】一张支票与契约精神(编辑剪接版)

上周四,我带着一张现金支票去某银行取钱。不想工作人员说,该支票过期(注,不是用户填写日期过期,而是支票本身过期)。我质疑道,支票或该支票的本上又没标明有效期,何以定义它过期了?
            工作人员对我的质疑并未给予像样的答复,而是敷衍说:“按规定,过期了。”至于什么规定他们没有进一步说明或出示。由于用钱心切,我也只能接受强加的过期规定,取出随身携带的公章办理手续,重新购买了一本崭新的现金支票。这次,我问,这本支票有效期多久?对方的回答竟是“不知道”。我强调,客户在银行办理手续,算是与银行定下契约,支票什么时候过期不是银行职员简单说“按规定,过期了”或“不知道”就可以对付过去。应该在客户与银行办理手续时,明确告知。
              
            可是,银行职员并不附和我的话题,他们继续埋头工作……如此,投诉成了无奈的选择。回到基地,我电话给这家银行的投诉号码。还好,专业素养颇高的电话员在了解我的意思后,表示稍后给我答复。我问“稍后”是什么时候,她说不能确定,只强调会尽快。我告诉她,如果不能在周五之前给我答复,我将在周六有空时,把这件事放到网络或纸媒上咨询和探讨。有趣的是,电话挂断不到5分钟,她给了我电话,强调在周六之前一定给我答复。我猜想,银行单方面修改(或违背)支票期限(契约)的行为,之前不仅没有得到任何储户的质疑,而且银行方面连遭到质疑的准备都没有。否则也不至于当场解释不了我的质疑。由此不难想象,储户在银行眼里的地位。
              
            周五下午,我接到了支票使用地的分行电话。声音亲切,态度诚恳,与之前的职员对比鲜明。她告诉我,由于银行系统升级,以前的支票按规定只能作废。我申诉:1、银行在销售支票前,并未说明支票可能在银行系统升级时过期,日后单方面以升级系统为由规定支票过期不合理。2、储户对银行的所有义务,都在手续里写明,手续以外的,储户不应承担。不能因为银行自身的系统升级让储户肩负经济损失。3、新购买的支票,也没有说明有效期多久,我担心不久你们就以同样或另外的理由,规定它过期……她解释,之前的支票,在2005/2006年时曾选择网络公告(作废)。我说,我的支票是2006年3月购买的,况且网络公告不能让每个储户获得知情及接受。至此,她没再做解释;而对于新购买的支票,她的回答是应该不会再过期(──“应该”是充满空间和随意的字眼);我说,如果我向你们销售家电,擅自以公司卫生间升级为由更改保修期是否合理?并且在你们自认倒霉重新购买一个新电器时,我对你们问这次保修期多长答曰“不知道”或“应该可以保修”,你们会放过我吗?……令人意外的是,她不再辩解,而是说自己也觉得(银行这样)有点不合理,这让我多少有知遇的感觉──不过,即便她觉得不合理,但她也没打算要补偿我的损失。
              
            储户与银行的关系,类似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储户把钱存在银行,类似把钱借给银行。储户和银行,应该是平起平坐、互惠互利的关系。但笔者的遭遇,凸显出储户和银行这种本应平等却地位悬殊的关系。
              
            是的,一张支票1元钱左右,是一件小得不能再小的事情。然而,我们必须严肃于这张支票所肩负的契约精神。不严肃对待轻微的违约,更大的毁约和伤害将随时冲杀过来。如果我们不尊重契约,到头来受害的是整个社会。只有每个公民都站在契约的精神上、站在法律的基石上,较真和保卫每一元钱,公民自身的利益才最终得到较真和保卫。如此,法律的尊严才能在人人心中扎根,法治的土壤才能在社会中拓展。
              
            原载:(上海)《第一财经日报》(07-11-27)。
页: [1]
查看完整版本: 【转帖】一张支票与契约精神(编辑剪接版)